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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晨女儿抚养权(张碧晨可以要多少抚养费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0:43:19 浏览量:22

1. 张碧晨可以要多少抚养费 2. 裁判结果 3. 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 4. 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 审判人员 6. 审判长张涛 7...

张碧晨可以要多少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张某1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而且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该离婚协议也没有载明其实际财产状况,仅在郭、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之间的财产分配,对郭某、张某7、张某8的该部分财产的继承显然与认定事实完全一致。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张某1每年支付抚养费956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位于仁怀市×村×号的宅基地房×幢×门×室房屋的一半价值归原告所有,另一半价值的一半价值归被告张某1所有,由其按照该二分之一的份额继承;

四、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29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某1、刘某2、郭某3共同负担2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涛

人民陪审员陈忠科

人民陪审员徐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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