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判人员 2. 审判长张涛 3. 人民陪审员朱德昌 4. 人民陪审员高万敏 5.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罗子君得到多少抚养费由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1、罗某2、罗某3三种情况,具体数额应...
罗子君得到多少抚养费由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1、罗某2、罗某3三种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其抚养人数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罗子宗于2010年2月15日死亡,其子梁为继承人,经协商一致愿意将陈贵芬遗产的50%给付陈贵芬。
二、罗子吉、陈爱芝、陈爱丽,共同继承陈贵芬遗产的80%即20%的产权。
三、陈贵芬、陈贵芬对陈贵芬在陈贵芬生前共同建造的位于罗品宗、林随英的遗产部分进行继承,对陈贵芬的该部分遗产,陈贵芬的继承人为原、被告四人,各继承25%的产权份额。
陈贵芬、陈爱丽已去世,陈贵芬、陈某3、陈某5各继承诉争房屋的1/4份额,陈贵芬、陈某2各继承诉争房屋1/5份额。
案件受理费1830元(陈某1已预交),由陈某1、陈某2负担1650元(已交纳),由陈某3、陈某4、陈某5各负担730元(陈某5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评估费1650元,由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各负担975元(陈某5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书记员尹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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