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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50条51条52条(民事诉讼法50条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8-13 17:05:00 浏览量:19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辩论有权进行质证。 2.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3.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强制执行。 4.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50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人民进行民事诉讼所使用的法律条款。

以下是其中的50条内容:

  1.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障完全正义,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规范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而制定的。

  2.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人员组成。

  1.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裁定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诉讼。

当事人的代理人\n不能独立进行诉讼,但当事人的家长可以代理。

  1.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3.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4.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一方当事人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也可以双方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出庭作证。

  5.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证人证言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当庭出示。

10.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供当事人参考、确认和质证。

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11.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依据:

(一)缺乏证据材料的;

(二)证据不能证明其来源或者内容的;

(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四)无法与证据材料相关联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作为证据使用的。

12.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证人应当自行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虚假证言。

1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证人证言必须在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和证人对质。

14.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对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作出裁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

当事人不能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5.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辩论有权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就争议事项的事实、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反驳。

16.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论意见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17.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审判长应当签发执行通知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18.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包括财产强制执行和司法拘留、罚款、扣划、追缴税款、罚款等。

19.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或者扣划。

20.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查阅、复制。

21.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一方当事人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也可以双方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出庭作证。

22.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依据:

(一)缺乏证据材料的;

(二)证据不能证明其来源或者内容;

(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四)无法与证据材料相关联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作为证据使用的。

23.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论意见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24.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审判长应当签发执行通知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25.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查阅、复制。

26.民事诉讼法第十九世纪条:当事人、证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有送达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7.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证人可以一方当事人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也可以双方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出庭作证。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供当事人参考、确认和质证。

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29.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有权销毁销毁证据。

30.民事诉讼法第二三条:当事人应当就争议事项的事实、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反驳。

31.民事诉讼法第二四条: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作出裁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

当事人不能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32.民事诉讼法第二五条: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论意见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33.民事诉讼法第二六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审判长应当签发执行通知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34.民事诉讼法第二七条: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查阅、复制。

35.民事诉讼法第二八条:当事人可以一方当事人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也可以双方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出庭作证。

36.民事诉讼法第二九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依据:

(一)缺乏证据材料的;

(二)证据不能证明其来源或者内容;

(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四)无法与证据材料相关联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作为证据使用的。

37.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当事人应当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38.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一方当事人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也可以双方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出庭作证。

39.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供当事人参考、确认和质证。

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辩论,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40.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有权销毁销毁证据。

4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有权销毁销毁证据。

4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就争议事项的事实、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反驳。

4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作出裁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

当事人不能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44.民事诉讼法第三八条: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查阅、复制。

45.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当事人可以一方当事人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也可以双方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出庭作证。

46.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依据:

(一)缺乏证据材料的;

(二)证据不能证明其来源或者内容;

(三)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四)无法与证据材料相关联的;

(五)有其他不适合作为证据使用的。

47.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有权销毁销毁证据。

48.民事诉讼法第四三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有权销毁销毁证据。

49.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一方当事人向证人请求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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