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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他人替自己还债算无因管理吗要看具体情况,无因管理是否属于被管理人还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比如,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又或者都没有法定继承人,是为了对自己的财产或债务等财产上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为了避免纠纷,可以选择委托他人帮自己处理。
没有对被管理人带走的财物,对被管理人可以主张返回,提留放在机构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一)客观要件。
因为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管理人、使用人没有法定义务,因而被管理人便得不到他人的财产,也即为无因管理。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
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干涉子女的婚姻,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谴责。
构成犯罪,不太严重的,在实践中往判处缓刑执行,对父母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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