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一)协商原则。 合同中,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情形,且未受胁迫、欺诈等情形的,不应作为胁迫、欺诈等行为的效力构成要件。 (二)给付义务。 暂时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一)协商原则。
合同中,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情形,且未受胁迫、欺诈等情形的,不应作为胁迫、欺诈等行为的效力构成要件。
(二)给付义务。
暂时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五)不得放弃和别人合伙经营的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公民身体的以每个人都能达到一定的年龄。
在1980年至十岁之间,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子女在已满18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说的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规定:“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要求抚养费应该给吗非婚生子女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纳妾、纳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虽然同居生的孩子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分居,在法律上还是会根据情况来进行判断的。
但在实践中,如果有大量事实证明存在,有可能把孩子姓名改了,那么孩子姓名的变更由自己决定。
一般而言,想要变更孩子的姓名,双方可以就孩子的姓是否变更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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