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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著作权创造性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3:12:31 浏览量:26

对商标权和著作权来说,需要满足创造性的特点,需要是独立创造完成的,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两种权利的取得方式是不一样的,权利的保护对象不同。


  一、商标权和著作权创造性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规定是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保护著作权的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有什么?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

  (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注册商标权需要满足创造性的特点,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作品的作者,所保护的期限是作者的一生及死后的50年,特殊主体是指合作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这些作品发表之后就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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