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状书 2. 诉讼请求: 3. 事实和理由: 4. 此致 5. XXXX人民法院 6. 原告XXX 7. XXXX年XX月XX日 ...
原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现住XXXX。
被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现住XXXX。
案由:请求支付抚养费。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元作为抚养费;
如被告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判决第一项继续履行;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育有一子/女,即XXX。
自婚姻开始以来,被告一直负责照顾原告及其子女,提供了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然而,自XXX年起,被告突然开始向原告及其子女收取费用,称要管理他们的银行账户。
但是,原告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这些费用的正式通知,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期间的约定,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成年。”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并且完全没有履行其对子女的义务。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由于被告的收取费用的行为,原告及其子女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的日常生活。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帮助被告履行其法定义务,维护其家庭稳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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