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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抚养费给多少合适(西安市碑林区抚养费给多少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4:07:42 浏览量:25

1. 被告辩称 2. 本院查明 西安市碑林区抚养费给多少1、四川碑林区抚养费:按照每年12月1日至9月30日的上午9:0-12:0,下午14:0-17:0。 2、参加庭审,原告周某1、被告周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1向本院提出...

西安市碑林区抚养费给多少1、四川碑林区抚养费:按照每年12月1日至9月30日的上午9:0-12:0,下午14:0-17:0。

2、参加庭审,原告周某1、被告周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按照父亲所立遗嘱依法继承其母亲遗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周某1与被继承人郭小瘦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即本案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郭某7、郭某8。

郭小瘦于207年1月5日去世,郭小瘦于2016年6月21日去世。

郭小瘦于2016年4月20日去世。

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希望将原告一次性带到三被告的家中,与其他三被告进行比较。

二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促不出席,故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2辩称,三原告放弃继承原告的部分财产,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份额,原告作为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死亡时间;3、天津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被拆迁补偿款、公有住房出售指标补偿款、购房款收据、产权归还本,被告蔡某2现金及银行流水明细,以证明被继承人蔡某3、陈某1的死亡时间;4、原告陈某1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陈某2的户口本、陈某1的身份证,被告蔡某3的证言,被告陈某5的供述及协议,以及存在《让约》的事实。

被告蔡某3、陈某4、蔡某1共同辩称,1、原告陈某2没有赡养老人、抚养,对蔡善发照顾较多,赡养关系应予以改善。

2、原、被告母亲陈爱芝于2010年7月4日去世,案涉房屋应由原告陈某1和被告蔡某2继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1与被告蔡某3、蔡某4、陈某5及陈爱丽系夫妻关系,蔡善发于2014年4月13日去世,蔡善发因疾病去世。

被告蔡某2与陈爱丽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女儿蔡某1,儿子蔡善发于2014年3月15日去世。

蔡继球于2017年10月26日去世。

陈爱丽于2017年1月15日去世。

陈某2的父母均先于陈德洪、彭相如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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