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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抚养义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有哪些处罚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0:46:05 浏览量:13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有哪些处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有哪些处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

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并且,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

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现实中,子女跟随父亲姓,还是跟随母亲姓,这点在法律上面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因此,及时女方在离婚后将子女改姓的,这种情况下,男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否则的话就是对子女利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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