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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费律师的名称:江苏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青岛家事审判长张牟律师,男,1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X路X新村X幢X室;
原告敖某与被告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敖某、被告祁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敖某诉称,原、被告于201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7日生育女儿祁某2,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多次打原告,2017年8月18日晚上处于生气,被告给原告及电话威胁:201/10,致使原告失去了自由恋爱,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吵架,被告于201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起诉要求离婚,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祁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祁某1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祁某2。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18年农历7月17日,被告因在生产矛盾发生肢体冲突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据以其道德容忍和关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汪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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