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补交社会抚养费吗超生超生在不违背《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的前提下,需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超生行为具体包括:1、符合《条例》规定,原《户口》由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出生证》、父母双方结婚证、祖父母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村委会应当依据《乡镇计生条例》规定...
超生补交社会抚养费吗超生超生在不违背《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的前提下,需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超生行为具体包括:1、符合《条例》规定,原《户口》由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出生证》、父母双方结婚证、祖父母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村委会应当依据《乡镇计生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应当自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暂住证》,签发新的《暂住证》。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缴纳社会抚养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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