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何规定?_1、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婚生育征收情况进行统计。 要上户口的没有户口,应当到计生部门出具一份“补充暂住登记”的证明。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对于未婚生育的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4、对于已婚的子女须提供离婚证。 5、对于已婚的...
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何规定?_1、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婚生育征收情况进行统计。
要上户口的没有户口,应当到计生部门出具一份“补充暂住登记”的证明。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对于未婚生育的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4、对于已婚的子女须提供离婚证。
5、对于已婚的子女须提供离婚证。
6、对于丧偶的子女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7、对于来自和其他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暂(居)住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就读地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等任何一种证明)。
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及学生在当地就读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情况,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在规定报名日期前,持就读地初中或高中毕业证明在当地报名,由就读地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在我省规定的普通高考报名时间前,向就读中学所在的县级招办申请并提供父母的证明材料(与中考的要求相同)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和取得学籍的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经初审可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名单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办以及就读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齐抓共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学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负责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及时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其他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本方案从2014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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