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诉人诉称 2. 被告辩称 3. 本院查明 4. 本院认为 5. 相关阅读:结婚三月离婚时要给回彩礼吗 追加抚养费会查封吗?案情简介被告于某在给付其工资收入2万元,每月工资50多元,法院查明,不是...
追加抚养费会查封吗?案情简介被告于某在给付其工资收入2万元,每月工资50多元,法院查明,不是原告就能查得到(如原告有工资收入、家庭生活费等)。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定期给付”,已送达被告的,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诉求要回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请求。
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董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董某2,×年×月×日生一男孩董某3。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有吸毒的恶习,致使双方缺乏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董某1辩称,其愿意跟原告生活,其不愿意给孩子抚养费。
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9年2月2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
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两地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16年春节后因被告给付彩礼钱导致双方生活困难,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三月离婚彩礼是否要返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决定:1、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彩礼要返还;2、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且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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