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结婚彩礼 > 离婚了彩礼可以要回来吗?

离婚了彩礼可以要回来,但是需要满足结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或者是支付彩礼者因为支付了材料导致生活困难的条件,根据规定,对于已经结婚的家庭,满足以上其中一个条件,离婚时都可以提出彩礼的返还请求。


  一、离婚了彩礼可以要回来吗?

  离婚了彩礼可以要回来,但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财产不能算作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的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如果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给付彩礼的对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离婚的时候,男方若是想要对方将婚前支付的彩礼返还,需要先收集相关证明自己的情形满足法定彩礼返还的条件,这样可以遇到对方拒绝向自己返还彩礼之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否则若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即使被法院受理,也极有可能并不能将彩礼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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