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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3:02:13 浏览量:42

1. 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 2. 第九条:违约金 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小编为你介绍。 一、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

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小编为你介绍。

一、民法典中以物抵债多出债务部分如何处理?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金

  1.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

  2.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

  3.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4.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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