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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是指军人以敛财为目的,利用法律手段实施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本罪的主体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构成本罪。
现役军人配偶,是指已满3周岁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以上的重婚。
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载结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1)第一类是重婚,即前一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在,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结婚的。
(2)第二类是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3)第三类是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4)第四类是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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