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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再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和手续((民法典规定再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5:21:29 浏览量:26

1. 民法典规定再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2. (1)中国公民须持有: 3. 本人户籍证明; 4. (2)外国人须持有: 5.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6. (3)外国侨民须持有: ...

民法典规定再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1.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4)外国侨胞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应当出具驻华使、领馆认证书,或者履行保证义务的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或公证的由其认证的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明。

(6)凡是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我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 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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