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规定征信被法院执行了怎么恢复 2. 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征信被法院执行了怎么恢复 当被执行人发生在自然人的非消费活动中,由于种原因,比如信用卡被信用卡消费,或已经恶意欠费不还,为了减少滞纳金,都会采用这种执行措施。 刑法第161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
当被执行人发生在自然人的非消费活动中,由于种原因,比如信用卡被信用卡消费,或已经恶意欠费不还,为了减少滞纳金,都会采用这种执行措施。
刑法第161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61条:“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立法本意来看,对于此种情形下,应采取的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而不是对其财物采取强制的方法。
若倘若行为人“不履行”职责的方式,“拒不交付或者交出”,而应当在行为人之后实施的行为中,对可能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作限制性的解释。
从主观要件来看,为了使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是行为人却不能置备于不顾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了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交由他人占有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在负有直接责任的前提下实施了“拒不交付”的行为,并且行为人也能够控制该财产或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拒不交付。
(二)故意毁损型。
本罪的客体是交易安全。
即财产所有人因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使其遭受损害,以至于使其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如侵占罪。
但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要有所区别。
只有行为人有积极的侵害他人的行为,在其意图发生的场合时,才对行为人实行侵害行为的直接责任。
如果在自己的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人积极的侵害他人的行为并且是积极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对于这类犯罪,是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真正的负刑事责任的。
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是“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也就是说,只有将非法占有的目的成为侵占罪的直接侵害对象时,行为人才会获取应得的利益,对“财物”是否合法、是否实现了期待的目的,在实践中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二者的区分应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从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从而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财产”的是否实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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