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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不享有继承权的((什么不享有继承权))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1:57:32 浏览量:29

什么不享有继承权,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权利。 这种权利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人:(一)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不享有继承权,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权利。

这种权利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人:(一)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六)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仍合法有效。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收养关系建立在父母子女基础上的收养关系,即使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解除了,养子女也不能与养父母的抚养关系自行恢复。

三、合法收养关系是怎样的收养关系是通过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收养关系是收养关系,它的成立要符合收养行为的有效要件,收养关系自收养行为成立时成立。

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养父母相互之间订立的一种抚养事实收养关系,收养行为的成立是收养人与养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以收养关系成立为前提,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成立,收养关系自收养行为结束时成立。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就能够享受到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就不能再接纳养子女。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能够享受到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就能够在法律上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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