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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女儿有继承权吗((农村农田女儿有权力继承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7:52:56 浏览量:21

1. 农村农田女儿有权力继承吗 2.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过户费用 3.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办理条件 4. 农村民房拆迁补偿款是否计入共同财产中? 5. 离婚损害赔偿的注意事项 6. 离婚损害赔偿有...

农村农田女儿有权力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是可以继承的。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凭证,依法确认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的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过户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办理条件

  1.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2.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3.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条件。

  5. 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6. 农村土地承包后,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

  7.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可以进行房屋遗产继承。

  8. 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有关法律规定。

  9. 农村民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0、农村民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方式开发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民房拆迁补偿款是否计入共同财产中?

  1. 从农村户口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列入共同财产中。

  2. 如果被拆迁人是夫妻中的一方的话,那么离婚后另一方就不能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了。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注意事项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是符合离婚的条件的,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

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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