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登记的中国人回国内离婚可以吗? 夫妻一方在国外但在国外结婚,另一方就在国外一方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对于起诉一方所在地与国内结婚,则不适用受理的理由。 一、夫妻一方在国外,如果另一方在国内结婚,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均无人承认或无异议,如果这种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则离婚诉讼不受我国《婚姻法》管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一...
在国外登记的中国人回国内离婚可以吗?
夫妻一方在国外但在国外结婚,另一方就在国外一方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对于起诉一方所在地与国内结婚,则不适用受理的理由。
一、夫妻一方在国外,如果另一方在国内结婚,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均无人承认或无异议,如果这种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则离婚诉讼不受我国《婚姻法》管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一方在国外离婚,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果由于国外一方提出或在国外一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三、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在国内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居留在我国境内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在国内一方死亡的,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或居留地人民法院应当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在国内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原住所地或居留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是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死亡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离婚法定条件,一是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三是过错方有严重违反婚姻法,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四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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