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姻缘 2. 姻缘 3. 婚姻法上的无效婚姻关系 九一年的事实婚姻缘怎么解除?下面律师在线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姻缘 姻缘,又称诱合关系,指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同样的目的而共同生活,当中的利益关系已完全归于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双方不具有法律...
九一年的事实婚姻缘怎么解除?下面律师在线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姻缘,又称诱合关系,指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同样的目的而共同生活,当中的利益关系已完全归于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双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义务。
对于禁止性和强制性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八条均有规定,并不能因为任何的原因而使婚姻关系中的无效或撤销,应当严格限定在这个范围内。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无效婚姻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当事人的请求权应予保护。”
由于该条是为保护特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往易走向另外,即财产关系中的无效婚姻关系也应予保护。
但这也正是《婚姻法》第5条规定的目的之一。
这是对无效婚姻法的一个重要修改,被不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因此,该条规定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个很好理解,是因为婚姻的无效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
婚姻是以人的死亡作为成立条件,在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产生了,身份关系便转化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不代表着丧失了将来的夫妻身份。
而且在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已经成为合法夫妻关系,那么,即使是有配偶的人在与他人同居时已经死亡,那也不能成为合法夫妻,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经治疗无效,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立法本意看,对此类案件,仍应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而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这一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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