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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证的规定((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9:30:02 浏览量:36

1. (二)、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认定 2. (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 3. 可撤销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只要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应当属于合法婚...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只要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应当属于合法婚姻,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形式要件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制作出规定,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我国婚姻法是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问题的。

但《民法典》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要构成重婚,即构成重婚,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也不论其同居的时间长短,双方均构成重婚。

(二)、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

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并能够承担结婚的后果。

(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

  1. 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 无效婚姻的撤销权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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