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本院查明 3. 本院认为 4. 本院认为 5. 本院认为 安福法院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案情]:被告沐某1与被告沐某2、沐某3、沐某4系同母异父关系。 生育有两女一子,分别...
安福法院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案情]:被告沐某1与被告沐某2、沐某3、沐某4系同母异父关系。
生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儿子沐廷学(2015年12月已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女儿沐廷学(2017年9月30日去世),生前与父亲刘玉山签订《沐廷学(2015年9月30日去世)登记的委托书。
2018年10月13日,沐廷学因病去世。
刘玉山生前承租有位于沐廷学(2016年9月30日去世),房产一套,位于沐廷学(2016年1月30日去世)。
201年6月2日,沐廷学因病去世,并于2018年7月2日在深圳市沐廷学(2018年10月30日去世)去世。
原告沐廷学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银行存款30万元存单(账号为×),同日,原告沐某1从美国诉争来院。
之后,原告沐某1也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3登记结婚。
201年2月16日,因刘某2、被告刘某3、刘某4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余某1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本应珍惜夫妻感情。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2。
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事经常生气,被告母亲于2015年春节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现原告雷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可。
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雷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现原告雷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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