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 立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中高龄老人的代书遗嘱是否能做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
民法典中高龄老人的代书遗嘱是否能做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与继承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合同。
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清楚自己的想法,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对自己有利的。
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中去公正处进行遗嘱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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