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承担什么责任 2. (一)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实际损失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中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承担什么责任 债务人滥用权利造成的损失不在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而在于债权人对于财产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从民法典中的有关司法解释...
债务人滥用权利造成的损失不在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而在于债权人对于财产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从民法典中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必须符合该法关于滥用权利的规定。
《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出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滥用出资人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对于公司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才是对该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出资人权利,仅以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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