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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计划生育基本原则】父母有教育、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阻止和限制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监护责任,是基于监护人的身份。
因此监护人并不具有拟制监护资格。
按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膀、挑梁、搭桥、经验、品行端等重要前提条件。
如果监护顺序发生变化,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和《民法通则》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变更。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时候,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所以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子女,是有监护人的义务。
第一监护人是父母子女的一种法定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因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
只要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即使父母离婚,仍应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但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第二,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双方均属于直系血亲关系。
而且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不能因为收养关系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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