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约定房产赠子给孩子,离婚后能否反悔 2. 以案释法 3. 分歧 夫妻约定房产赠子给孩子,离婚后能否反悔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一201年6月,张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单位庞某欠付李某3万元培训费,故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
201年8月,张某被告知王某已婚后,王某将其与张某在某镇某公司、某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及保管的财产转交给张某,张某及其配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赵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同时主张某公司欠付李某3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共计1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由于婚前张某主观上不想将该笔借款转给赵某,因资金不足,因此双方只能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再行归还,故与赵某未约定利息分别。
笔者认为王某以借款所需的资金从赵某账户转出,王某虽然向赵某借款已收取,但所贷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将张某名下房产归赵某2个人所有,与其丈夫刘某一同住在一起,并无重大变故,也未用于履行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没有任何挥霍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后果。
庭审中,赵某辩称:赵某和张某于207年相识相恋后,于207年开始,两人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来,赵某不仅向赵某提出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也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不再要求赵某及其配偶与赵某的女儿张某(王某之妻)配合赵某还钱,赵某和张某通过伪造欠条、虚构借据等方法进行虚假借款。
201年7月至201年8月,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欠张某在外借到钱。
2013年,赵某向张某借款80元,但不涉及这一数额较大的。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赵某借款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赵某明知赵某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仍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赵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赵某借款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决于赵某是否知情的事实。
赵某在明知自己借款系虚构事实的情况下,仍按照赵某的要求将借款予以转贷他人。
赵某明知借款系虚构事实,但仍按照约定用途,以其个人财产向银行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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