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19-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9〕第2 号
执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将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取消初审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将贵金属纪念币图样纳入管理,扩大管理半径;提出禁止使用人民币图样、可不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情形,细化人民币图样的使用规则;明确检查权和处罚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六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 《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三) 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四) 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批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决定。 第九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单面使用。 (二) 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四) 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者被替换。 (五) 使用人民币图样,须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 使用人民币硬币图样; 2. 使用人民币纸币图样单面面积小于原大小的50%; 3. 在有形载体上使用各边长放大和缩小比例超过原边长50%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4. 在数字载体上使用分辨率小于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六) 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商品时,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 第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及说明产品制作单位、规格材质、宣传方式等情况的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并与申请事项保持一致。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被许可人名称、许可批准文件号及产品制作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被许可人应当妥善保管图样制作模具和图样源信息,防止人民币图样被非法使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 第十五条 出于以下目的在宣传品、出版物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人民币图样库中公布的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可以不经审批,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随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教学研究、新闻媒体、文博机构等单位出于教学、学术研究、人民币知识普及、公益宣传目的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印制企业出于人民币宣传目的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使用人民币图样与申请事项不一致或者未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规定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转让人民币图样使用许 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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