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公布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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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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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 颁布单位: 公布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2-04-17 执行日期:1982-04-17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 (1982年4月17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一、会议批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即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仍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二、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补充规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结婚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改为“结婚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不得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三、第一、第二两项,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两自治县提出的其它各条,仍按《婚姻法》规定执行,认真进行宣传教育。 以上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批复两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2.04.17,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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