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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颁布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执行日期:2015-10-09

    效力级别:宪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颁布日期:2015-10-09

  执行日期:2015-10-09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9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5.10.09,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