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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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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一、全车盗抢险条款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二、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三、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四、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五、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六、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七、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 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八、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乐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各项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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