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12-01-12
时效性:已修订
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
执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车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公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备注:
请先想好问题的具体内容
根据问题寻找合适的专业律师
建议咨询时间为:9点到18点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