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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1987民他字第58号

    执行日期:1987-11-06

    效力级别:宪法

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1987民他字第58号

  颁布日期:1987-11-06

  执行日期:1987-11-06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他字第3号《关于邹树文先生金珠首饰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述称,邹树文夫妇在“文革”中怕再次被抄家,将一盒金珠首饰“上交”给南京市抗大附中红卫兵总部负责人王自力(高三学生)和张登舟(初二学生)。一九七三年以来,邹树文及其家属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落实政策,清退财物。你院就上述问题请示我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邹树文夫妇要求清退“文革”中“上交”的金珠首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不应按一般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