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1987民他字第58号
执行日期:1987-11-06
效力级别:宪法
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1987民他字第58号 颁布日期:1987-11-06 执行日期:1987-11-06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他字第3号《关于邹树文先生金珠首饰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述称,邹树文夫妇在“文革”中怕再次被抄家,将一盒金珠首饰“上交”给南京市抗大附中红卫兵总部负责人王自力(高三学生)和张登舟(初二学生)。一九七三年以来,邹树文及其家属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落实政策,清退财物。你院就上述问题请示我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邹树文夫妇要求清退“文革”中“上交”的金珠首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不应按一般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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