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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17-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执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01.0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