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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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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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1-05-23 执行日期:2001-05-26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1.05.26,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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