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恩施州政发[2005]9号
执行日期:2005-10-10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县(市)两级行政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州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职能分工作了调整的,按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依法应由州、县(市)行政机关初审,报上级行政机关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恩施市、利川市除执行本通知公布的事项外,还可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办发〔2003〕3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1号)中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通知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5.10.10,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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