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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娄政办发[2004]5号

    执行日期:2004-02-25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办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承办人大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完毕。承办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复完毕。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交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每届第一次大会闭会后,由政府召开会议交办;其余各次大会,可由政府召开会议交办,可由政府办公室以文件形式交办,或会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政协提案委分别进行交办。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政协提案委受理并交办。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5天内分别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呈报单位领导。单位领导要主持召开交办会,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科(股)室。

  第十三条 审核。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经过单位办公室和领导审核把关。由经办科(股)室起草,科(股)室负责人初审,送办公室核稿,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通顺清楚。

  第十四条 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姓名、答复时间。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四种类别。

  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的四种类别分别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答复件应及时寄送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答复件应标明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同级政协提案委和政府办公室各两份。答复全国、全省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全省政协委员提案,应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各两份。

  第十五条 落实。建议和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追踪落实。政府办公室每年在下一次人大、政协大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结。3份以上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当年办理答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也包括当年办理答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政府办公室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写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制度。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的制度。办理工作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可对办理工作制定评分标准,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办理工作的情况,要列入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奖惩兑现。

  第十八条 检查督办制度。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评比,可采用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通报,登门检查和抽查汇报等形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政府办公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十九条 联系代表、委员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办单位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现场办公、共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方法,还可采取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方式,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力争做到“当面协商,现场办理,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信息反馈制度。政府办公室应统一印制《办理建议提案征求意见表》,由承办单位随答复件一式三份寄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便于代表或委员将意见反馈给人大常委会、政府或政协有关委(科)室,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综合上报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重新办理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建议或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办理,直到代表或委员满意为止。

  第二十二条 评比表彰制度。各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政府办公室每年度要通报表彰一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结束以后,政府可以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提供办理工作条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办理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审定重要答复件,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市政府办公室内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办理工作机构,政府直属单位和县乡政府要有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娄底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1999]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娄底市委员会建议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02.25,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