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06-19
时效性:现已失效
文号:国管体改[1996]116号
执行日期:1996-06-19
效力级别:宪法
现将《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3年9月,《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 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印发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将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成立机关服务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第一步的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精简行政机构、减少行政编制、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保障能力的改革要求。为巩固改革成果,完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33号文件”,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积极推进机关后勤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加快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搞活后勤服务,现就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与任务 (一)机关服务中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组建的事业型机关后勤服务部门,是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机关服务中心从机关行政序列划出后,作为机关组成部分的地位不变,按机关内设机构确定相应级别,并享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的同等待遇。 (三)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机关工作服务,为机关职工生活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机关服务中心要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为机关职能活动高效、有序运转提供各项后勤服务;要充分利用机关授权经营管理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提高资产效用,增强后勤保障能力;要以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积极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深化内部改革,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四)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以机关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相应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机关服务中心享有以下相应自主权: 1.服务经营自主权。根据机关明确的服务任务,机关服务中心自主作出服务计划和组织服务工作,为机关提供各项服务;在保证为机关服务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服务范围;为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服务,与需要提供服务的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2.产品、服务定价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规律,自主确定对外经营服务和为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产品定价和服务收费标准;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可以根据服务任务,采取服务费用总体承包和分项承包的办法,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社会同行业核算办法,按不低于服务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3.资产使用、经营权。以机关授权方式,负责机关用于后勤服务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使用机关非经营性资产,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非盈利性服务,无偿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对外出租、承包、联营、合资等。 4.留用资金支配权。机关服务中心在保证其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确定留用资金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机关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将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费等合并用于开发新项目、新实体。 5.内部机构设置权。根据服务、经营、管理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6.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权。机关服务中心自主行使用人用工管理权和奖惩权。机关服务中心内部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有权聘任或解聘中层管理干部,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从社会上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机关服务中心对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劳动用工管理。 7.工资、奖金分配权。按照有关规定,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以自主决定奖金分配形式。有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对在工作中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职工,可以自主给予一次性重奖,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 (六)机关服务中心要正确处理内外两面服务关系,正确处理“中心”与机关、“中心”与职工的关系,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并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机关服务中心必须保证所负责管理的机关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转,为机关职能活动和职工生活提供优质、便捷、安全、文明的服务。 2.机关服务中心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所属经营性单位的经营管理。机关服务中心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经营活动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中心”内部经济责任制,对经营活动的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3.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有关规定,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机关服务中心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和调整,应报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4.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加强机关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要合理、节约使用;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促使保值增值。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应将收入的一部分向机关上交管理费,纳入机关基金管理。上交额度由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商定。 5.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加强留用资金管理,并按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保障基金,减轻财政负担。 6.机关服务中心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劳动效率,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7.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8.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劳动工资和物价、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 (七)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机关任命。“中心”主任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服务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机关对后勤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具体职责,决定或报请审定批准机关服务中心服务经营工作各项计划。 2.决定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的设置。 3.聘任、解聘机关服务中心中层管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资收入及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5.依法奖惩职工。 (九)机关服务中心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思路,模拟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中心”内部组织机构可以按以下三种类型划分: 1.职能部门。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的如财务、人事、劳动、工资和有关内部事务管理等职能机构(党群机构的设置执行有关规定)。 2.服务单位。是指主要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经济实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十)机关服务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其所属服务单位和经济实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物业管理方式,加快所属服务单位的改组、改造,优化服务结构,组建专业化的服务经营实体,发展后勤服务支柱企业,提高规模服务经营效益。推进服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 (十一)机关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设立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相应的民主形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协助“中心""""主任决定重大问题。 四、机关服务中心的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 (十二)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不同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成本核算制度。 (十三)机关服务中心在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期间,国家财政对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经费的定额补贴。由机产财务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标准拨付机关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以将国家财政拨付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补贴与机关的后勤服务费用合并,按服务任务、服务质量与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服务成本核算机制。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机关为国有资产代表,行使机关服务中心资产所有权。 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包括机关以各种形式对“中心”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中心”经营管理的财产。 五、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的关系 (十五)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在组织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资产关系上是所有者代表与使用、经营者的关系。机关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职能活动需要,决定机关服务中心的任务、职责以及服务经营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 2.决定授权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和经营管理资产的范围、经营形式。 3.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和关键设施、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合资、联营、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中心”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 4.考核机关服务中心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机关服务中心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5.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6.决定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和奖惩。 7.拟定机关服务中心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维护机关服务中心依法行使相应自主权,帮助“中心”解决实际困难。 (十六)机关内设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在加强机关财务、房地产、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的基础上,转变职能,加强后勤服务工作的宏观管理,转变直接管理。在机关后勤服务的供求上,要由非成本核算方式逐步向服务成本核算方式转变;在机关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上,要由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不分逐步向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规、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理顺与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关系、核算关系、产权关系和收益分配关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服务经营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促进机关服务中心转换机制。 (十七)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增强机关服务中心自身发展能力。 1.根据有关政策,支持和引导机关服务中心兴办和发展经济实体,为机关服务中心开展对外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机关服务中心正常开展服务与经营秩序。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对内服务任务,要给予必要的服务费用保证,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核算机制。机关服务中心在起步阶段兴办经济实体遇到的资金困难,可以采取设立财政周转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3.要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促进机关服务中心自立和自我发展。 4.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处理,在其起步阶段,可以给予照顾,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减收资产占用费。 5.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将能用于经营开发的资产优先配置给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6.在机关服务中心仍由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情况下,对从机关划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可以按“老人老办法”的思路给予必要照顾,帮助减轻机关服务中心起步阶段的负担。 7.支持和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八)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机关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机关服务中心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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