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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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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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宪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给予市属国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支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资委 颁布日期:2020-02-11 执行日期:2020-02-1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给予市属国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支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疫情期间落实市委、市政府任务要求发生的相关支出等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的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补助标准不超过企业减免租金的20%。 (二)为增加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产能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发生的设备改造和购置款,以及原材料采购费用等。对于生产疫情所需物资支出较大,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自担部分30%的补助。 (三)国有控股企业按照上述补助标准乘以国有股权比例后,计算补助金额。 二、申请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一级企业对所属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出资人提交申请材料。出资人对一级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进行复核后,按照具体政策标准测算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具体政策要求,经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申请减免租金补助资金的,各出资人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于5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请产能支出补助资金的,原则上由企业先行垫付,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拨付补助资金。若企业资金确实紧张,可提出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后预拨,提前给予支持。 三、申请资料 (一)减免租金补助资金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房屋租赁合同 3.减免租金的协议 4.减免租金房产的租金收入证明材料(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1月) 5.中小微企业资格说明材料(包括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2019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等) 6.中小微企业人员就业情况说明材料 7.中小微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材料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产能支出补助资金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设备改造和购置,以及原材料采购支出凭证 3.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补助资金情况说明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需补助资金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采取费用性补助方式,各预算单位应优化支出结构,优先通过调剂本单位年度预算统筹解决。 (二)各预算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所属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项目。各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如发现存在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收回预算资金。 (三)各预算单位和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董佳希,联系电话:55591995,市国资委:黄 芳,联系电话:8356077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资委 2020年2月11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20.02.1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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