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司法局
颁布日期:2012-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青发改收费[2012]16号
执行日期:2012-01-13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关于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仍按《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二、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律师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中的《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5%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 2% 5000001元以上 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收费说明: 1、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收费,西宁(含三县)及海东地区执行政府指导价; 2、各州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按文中所列标准的80%执行; 3、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 (1)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代理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情减收; (3)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情减收; (4)未代理一审、二审的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5)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民事一审标准收取。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2.01.13,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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