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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0-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国办发〔2020〕7号

    执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级别:宪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1年年初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脱贫攻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标志性工程和底线任务。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对脱贫攻坚成效的一次全面检验。普查重点围绕脱贫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了解贫困人口脱贫实现情况,为分析判断脱贫攻坚成效、总结发布脱贫攻坚成果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为党中央适时宣布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数据支撑,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二、普查范围和对象

  普查范围是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享受片区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7个市县,以及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抽取的部分其他县。

  普查对象为普查范围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有建档立卡户的居委会、社区)和全部建档立卡户。

  三、普查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内容包括建档立卡户基本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获得帮扶和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以及县和行政村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中西部22个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列入相应年度政府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普查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方案。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确保数据质量。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直接采集上报源头数据,严格普查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数据质量保障和管理机制。加大统计执法和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于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脱贫攻坚普查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普查透明度和公信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20.06.29,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