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44号
执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工作部署,不断增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依据《国土资源“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国土资发〔2016〕100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6日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 【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 【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 【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 【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针对会议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现场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三)综合评估。专家组听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情况,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综合评估意见。综合评估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不通过三类,并根据末位淘汰的原则提出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建议,原则上不低于参评实验室数量的10%。 第八条 【评估专家及组成】评估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7名,部系统外专家不少于1∕3。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作为评估专家。评估专家组名单在评估工作开始前一周内进行公示,实验室对评估专家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评估结果审定】评估结束后,支撑单位研究分析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将综合评估意见及有关评估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公开发布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对优秀类予以标注。 第十条 【结果应用】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建设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措施,对优秀类实验室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 【评估纪律】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支撑单位、专家组(评估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等,或者向个人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要点 权重(%) 研究水平与贡献(40%) 规划定位与研究方向 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落实执行;研究方向集中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 承担创新任务 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科技基金项目及其他专项项目情况。 15 研究成果水平与贡献 代表性研究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科研投入产出比高;发表论著、获得专利知识产权、获得科技奖励的层级与数量;对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行业、地方重大需求做出贡献,产出效益。 20 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30%)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实验室主任的学术地位和协调管理能力;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的影响力和在其研究方向上的学术带头作用;是否有国家级和省部级创新人才。 10 中青年人才与研究生 是否有国家级、省部级青年人才;中青年人才在团队中的占比;研究生培养数量与质量。 6 创新团队建设 创新团队结构、主要研究方向的创新团队情况;是否有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团队。 10 客座人员与访问学者 客座人员与访问学者的数量及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情况;吸引同领域的优秀人才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和学术活动情况。 4 开放交流(15%) 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符合《办法》要求,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发挥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3 开放课题 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的数量和效果。 4 科学仪器与数据共享 仪器设备与数据向社会开放,使用率和开放度高。 2 学术交流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情况。 4 科普活动 开展国土资源知识传播,在地球日、土地日、科普周等活动中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2 运行管理(15%) 实验硬件条件建设 科研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并达到了部重点实验室平均面积,实验室环境与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满足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 5 制度健全与运行保障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归档完整。 2 激励政策与支持措施 制定并实施了创新激励政策措施,取得实际效果;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保障实验室开放运行费用,实行人、财、物“计划单列”管理,给予项目、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和政策支持等。 4 年报与年度考核 每年编写并按时提交年报;依托单位每年对实验室进行考核。 4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12.26,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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