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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

    执行日期:--

    效力级别:宪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文号: 国函〔2011〕28号

  颁布日期:2012-03-14

  执行日期:2012-03-14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太原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晋政〔2009〕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山西省太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太原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太原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太原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太原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2.03.14,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