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198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1980]高检办厅字第61号
执行日期:1981-01-01
效力级别:宪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执行《关于建立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1980]高检办厅字第61号 颁布日期:1980-12-25 执行日期:1981-01-01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全国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为了及时掌握城乡社会治安情况,研究敌情、社情动态,我院于去年十一月二十日发出《关于建立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规定中要求各地,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问题,要随时向我院报告反映。一年来、一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执行较好,还有一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做得不够。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已有一定基础,执行这项规定是可以办得到的。为此,特重申此项规定,各地从一九八一年一月起,凡属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有重要情况,都应及时用书面或电话向我院报告反映。 最高人民检察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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