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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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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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
效力级别: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64-09-11 执行日期:1964-09-11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切实地做好我院对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解答工作,我们特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你们今后进一步协助我院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一)你们今后对于需要向我院请示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对问题的有关情况和过去审判实践中的作法、经验等,作一些调查研究,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我院研究解答。 (二)对于请示的问题,如果是涉及公安、检察或其他有关部门业务的,请你们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联合请示;如不能联合请示,则请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来文中说明,以便我院研究处理。 (三)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今后对于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应按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我院请示。我院只研究解答高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司法干部个人请示的问题,一般不作解答。此项意见,请转告所属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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