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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

    执行日期:--

    效力级别:宪法

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6-06-26

  执行日期:1996-06-26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法设置的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对法官的理论、业务培训规划,指导法官培训工作;

  (二)审查本院法官年度考核方案,指导考核工作;

  (三)依据法官等有编制、评定、晋升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院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

  第八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院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设考试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6.06.26,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