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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

  • 颁布单位: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潭市发[2006]19号

    执行日期:2006-10-28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湘发〔2006〕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中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湘潭的实际情况,本着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实事求是、稳慎处理的原则,稳步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在我市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和谐湘潭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湘潭市各级机关;

  (二)湘潭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湘潭市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湘潭市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湘潭市各级审判机关;

  (六)湘潭市各级检察机关;

  (七)湘潭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上述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中“公务员范围规定”确定。

  三、实施任务和步骤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各项管理制度。2006年重点要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入轨运行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步在市直机关实施,第二步在县市区、乡镇机关实施,整个实施工作按准备阶段、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分步进行。原则上在春节以前完成。

  (一)准备阶段

  1.组建工作班子。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实施公务员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办公地点设市人事局。各县市区及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迅速成立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加强办公室力量,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2.加强学习培训。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中央、省里文件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实质。

  3.制定工作方案。湘潭市本级制定《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报湖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区及市直机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发〔2006〕9号、湘发〔2006〕17号和《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施的总体思路和步骤、时间安排;实施范围;登记对象确定、职务与级别确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方案制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备案:

  市本级制定《湘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报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市区(含乡镇)的工作方案,由县市区统一制定,经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市直部门的工作方案,由市直各部门制定,报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工作方案上报审批、备案时,应附机构改革方案和相关机构、编制、职数等文件。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实施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要在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发〔2006〕9号和《湖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意见》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登记对象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单位人事(政工)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并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本人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市直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这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春节以前完成。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单位不得自行划定年龄界限将领导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变相增加职数;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机关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市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市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市直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由市直各机关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湖南省市州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申报表》,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湖南省县市区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申报表》和《湖南省县市区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汇总表》。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原超机构规格和超职数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妥善安排,逐步消化。

  今后,各级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职务名称、比例等与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按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和湘发〔2006〕17号文件规定规范。

  3.确定职务与级别。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公务员职务,要在规定的职务序列、机关三定方案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晋升、降低职务或调任、转任及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确定职务。对超出规定职数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未消化完超配职数之前,不得擅自配备新的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4.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具体实施办法按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规范津补贴。地区津补贴待省里出台文件后,结合全市实际再另行规定。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工作。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审批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的原则,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湘组〔2006〕98号和湘组〔2006〕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按中央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都要重新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方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和级别、套改工资。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及申报表;

  ②获得法律法规授予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③关于机构和编制的批准文件;

  ④单位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市和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 由各单位(部门)填写《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表》,经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检查验收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结束后,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人大、政协等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编制限额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在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各项政策法规等情况。

  四、配套法规建设

  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措施,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并事先征求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公务员法实施的同时,中央、省市印发的有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不再执行。对现行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等进行认真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切实维护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工作要求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会同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变通,乱开口子。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公务员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6.10.28,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