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条例 > 行政法类 >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司法厅

    颁布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

    执行日期:--

    效力级别:宪法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

  颁布单位: 湖北省司法厅

  颁布日期:2018-11-27

  执行日期:2018-11-27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2018年4月27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湖北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7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8.11.27,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