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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文号:辽政发[1999]21号

    执行日期:1999-07-13

    效力级别:宪法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辽政发[1999]21号

  颁布日期:1999-07-13

  执行日期:1999-07-13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对行政活动的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了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基本目标,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省政府确定今年7 月为我省行政复议法宣传月。在宣传月期间,各行政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市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宣传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

  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领导能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的组织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好政府系统市(厅)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同时,要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复议应诉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重要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以及乡镇政府的应诉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复议法做出安排。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市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并将培训、考试与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验证与发证结合起来,坚持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规范制定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行政机关将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撤销。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保持政令畅通,树立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按照“谁制发、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1 日以前完成。对于已经过时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予以废止;对于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相矛盾的条款,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向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制度,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讨论、批准、登记备案等环节进行必要的规范。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初审,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有关规定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健全制度,履行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多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统计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报送统计报表的,上级政府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尽快修订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使行政复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层级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法制办要在今年10月 1日前重点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市政府法制办(局)也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对所属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要把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正常行政复议工作轨道。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经常检查案件受理、审理和统计、备案情况,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及经费保障情况和应诉、赔偿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或者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以利依法及时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权威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将使得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工作量成倍增长。为了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具备法律、行政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 政经费。”国务院《通知》强调:“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精神,在核定机关行政经费预算中,一定要充分考虑行政复议因素,特别是对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要给予保证。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有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备注: